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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916号

唐玉保与遵化市腾龙铁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唐玉保,遵化市腾龙铁选厂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唐玉保,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庆富,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该厂厂长。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崔家庄乡黄台村。委托代理人张国安,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保与被告遵化市腾龙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保于2013年9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玉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玉保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侯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