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屈守谦,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军,民族不详,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守谦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守谦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守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240元,合计328元,由原告屈守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商 楹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