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陈镇强。被告刘全涛。被告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负责人冯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镇强与被告刘全涛、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镇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镇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元,由原告陈镇强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