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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719号

梅向阳申请执行秦变丽、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向阳,秦变丽,宋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719号申请人梅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变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宋庆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向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变丽、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变丽、宋庆峰名下财产2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