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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43号

李某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商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商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08)会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商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392元。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其下落不明,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商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70392元(壹拾柒万零叁佰玖拾贰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樊某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