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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311号

肖可慧与天台县利川水电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可慧,天台县利川水电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肖可慧。被执行人天台县利川水电站,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陈邦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086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利川水电站归还申请人肖可慧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利川水电站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