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41号罪犯张晓燕,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陕西省眉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西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燕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4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08年9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5月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16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2011年度、2012年度各获监狱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9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