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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08-324号

13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飘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08-32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刘飞,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波。委托代理人杨明,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娟敏

代理

审判员  喻 湜

代理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远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