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201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美芬、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小型普通客车沿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椒江交警大队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曾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34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证人张某、司某的证言、查获某、血样提取表、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