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德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华。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保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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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德隆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保华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德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保华。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保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学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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