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86号
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家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