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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许绍卿与张明辉、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绍卿,张明辉,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44号

原告:许绍卿,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罗晓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绍卿与被告张明辉、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许绍卿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许绍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许绍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94元(已减半收取),由许绍卿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