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44号
原告:许绍卿,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罗晓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绍卿与被告张明辉、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许绍卿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许绍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许绍卿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94元(已减半收取),由许绍卿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