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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70号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潘平易、张玉洁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潘平易,张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70号

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址为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潘平易,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张玉洁(系潘平易妻子),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潘平易、张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对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董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