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雷磊。被告虞赛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雷磊、虞赛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了服务费为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张德余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颜天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