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受终字第9号上诉人沈阿木。
上诉人沈阿木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法院改判确认上虞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对上诉人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的停职无效,并支付工资福利及其他权益合计2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虞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原上虞市卫生进修学校)对上诉人沈阿木于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底所作的停职处分属于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代理
审判员 吕瑜岚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