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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01738号

孙建新与庄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建新,庄洪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孙建新,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被告庄洪元,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建新诉被告庄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洪元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新撤回对被告庄洪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孙建新负担。

审 判 长 罗 辑

代理

审判员 郭 影

人民陪审员 XX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