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孙建新,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被告庄洪元,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建新诉被告庄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洪元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新撤回对被告庄洪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孙建新负担。
审 判 长 罗 辑
代理
审判员 郭 影
人民陪审员 XX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