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374号原告张波,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喻宝琴,女,1972年3月2日出生。
原告张波与被告喻宝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鹏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租房山区良乡运七连锁酒店×店一层底商经营建材商店。2013年8月15日,运七酒店因疏通污水管道将原告屋顶的管道打漏,导致污水、粪便冲泡了原告经营的建材,给原告造成极大经营损失,至今无法营业。事后经与原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66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被告喻宝琴系北京运七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主张侵权事实发生在北京运七酒店有限公司承租北京×宾馆(该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高廷方)房屋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喻宝琴是北京运七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侵权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鹏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