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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一初字第00887号

顾和英与陶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和英,陶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0887号

原告:顾和英,女,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陶青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

原告顾和英与被告陶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由

审判员吴之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和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青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和英诉称:被告陶青松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陶青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已随诉状副本一同向被告送达,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与诉讼,可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明效力。依据以上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陶青松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顾和英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陶青松向原告顾和英借款,经原告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陶青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和英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陶青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之 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旋(兼)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