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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878号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11月出生,回族,住陵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5月出生,回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立军

审判员  孟祥军陪审员  王金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候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