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静,女。
上诉人吴清为与被上诉人唐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清主张其配偶张某可能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产赠与被上诉人唐静,侵犯上诉人利益,请求撤销张某处分房产的行为。原审法院经核实,上诉人吴清无法与人交流,行为能力及诉讼能力明显受限,上诉状亦认可上诉人本人患有间歇性的神智不清。上诉人的女儿及代理人亦未配合原审法院重新取得上诉人亲自签名的诉状及授权委托材料。因此,原审法院有理由认定本案起诉并非上诉人吴清本人的真实意思,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鉴于上诉人吴清行为能力受限,如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配偶应为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起诉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即可代理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
审判员 侯巍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旬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