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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019号

户县某某实业公司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户县某某实业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户县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户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2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6)户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轩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付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