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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47号

樊伟庆与张瑞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伟庆,张瑞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樊伟庆,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瑞良,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樊伟庆与张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樊伟庆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确认,张瑞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樊伟庆人民币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樊伟庆要求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谷丽华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段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