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霖,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钟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张文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