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61号原告张亚莉,女,汉族。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莉诉被告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乙燕
代理
审判员 刘明
代理
审判员 鱼跃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