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执字第308号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5)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伯虎,王国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张伯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固安镇永康路高庄头小区北4条***号。

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大相各庄乡邰赵村***号人,现住固安县固安镇荷兰印象小区*号楼*单元***室。张伯虎诉王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伯虎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国安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安所有的在位于固安县固安镇荷兰印象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一套,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产证号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安所有的位于固安县固安镇荷兰印象小区5号楼一单元402室住宅一套。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玉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