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二初字第663号

张世昌与郑聚贤、郭计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世昌,郑聚贤,郭计成,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张世昌,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系南宫市世昌顺通建筑工具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建国,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被告郑聚贤,男。被告郭计成,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中华路。法定代表人李振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希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昌诉被告郑聚贤、郭计成、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张世昌负担。

审 判 长  郭献军

审 判 员  李春广

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