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0485号
原告:俞榕,女。
原告:李宇翔,男。
法定代理人:俞榕,女。
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质文,该医院执行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榕、李宇翔与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榕、李宇翔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榕、李宇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榕、李宇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俞榕、李宇翔承担。
审 判 长 鲁玲岚
代理
审判员 张 晔
人民陪审员 赵 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