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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民一初字第00485号

俞榕、李宇翔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俞榕,李宇翔,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0485号

原告:俞榕,女。

原告:李宇翔,男。

法定代理人:俞榕,女。

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质文,该医院执行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榕、李宇翔与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榕、李宇翔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榕、李宇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榕、李宇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俞榕、李宇翔承担。

审 判 长  鲁玲岚

代理

审判员  张 晔

人民陪审员  赵 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