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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14号

戴立武与安徽马鞍山市中大申众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立武,安徽马鞍山市中大申众4S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14号

原告:戴立武,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马鞍山市中大申众4S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代表人:李嵩。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立武诉安徽马鞍山市中大申众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戴立武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戴立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戴立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0元(已减半收取),由戴立武负担。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