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14号
原告:戴立武,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马鞍山市中大申众4S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代表人:李嵩。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立武诉安徽马鞍山市中大申众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戴立武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戴立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戴立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0元(已减半收取),由戴立武负担。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