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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57号

刘黎明减刑裁定书 (28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侵犯著作权
当事人
刘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57号罪犯刘黎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黎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黎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黎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