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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49号

薛水云与赵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水云,赵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9号原告薛水云,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燕,农民。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荣,涉县西戌镇鑫宝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海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水云与被告赵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水云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水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水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彦花

审 判 员  李秀红

代理

审判员  江文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