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9号原告薛水云,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燕,农民。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荣,涉县西戌镇鑫宝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海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水云与被告赵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水云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水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水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彦花
审 判 员 李秀红
代理
审判员 江文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