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被告宋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开滦(集团)马家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