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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376号

原告张会颖与被告宋桂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被告宋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开滦(集团)马家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