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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821号

赵灵芝与张仙琴、任和睦、任超、任凯、郑静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灵芝,张仙琴,任和睦,任超,任凯,郑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赵灵芝,女,汉族,1977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张仙琴,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任和睦,男,汉族,1955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任超,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任凯,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郑静,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赵灵芝与被执行人张仙琴、任和睦、任超、任凯、郑静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灵芝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32.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将全部案款4732.5元缴至本院。现该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赵灵芝,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