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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4310号

原告陈秀芬与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秀芬,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崔建国,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310号原告陈秀芬,女,生于1960年5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红鹤村。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明弟,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海螺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2074-2。法定代表人谭明华,董事长。被告谭明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大林。被告崔建国,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临江二支路。被告张红,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石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芬与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崔建国、张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芬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芬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崔建国、张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经本院院长同意免交)。

审 判 长  侯俊芳

人民陪审员  冉龙菊

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