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60号
原告:翁亚珍。
被告:蔡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亚珍与被告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亚珍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亚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0元,由原告翁亚珍负担。
审判员 梁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