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1060号

翁亚珍与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亚珍,蔡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60号

原告:翁亚珍。

被告:蔡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亚珍与被告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亚珍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亚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50元,由原告翁亚珍负担。

审判员  梁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