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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8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郭现莉、朱新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郭现莉,朱新利,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8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47号。

负责人:张小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蒙,女。

被告:郭现莉,(别名:郭显利)。

被告:朱新利,(别名:朱鑫利),系郭显利之夫。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和平花园商住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男。

被告: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郭现莉、朱新利、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9407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