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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531号

周福德与周小艳(别名:周小燕)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531号申请人周福德与被执行人周小艳(别名:周小燕)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城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福德于2010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福德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小艳(别名:周小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300168.25元至今尚未执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小艳(别名:周小燕)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周福德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09)城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才旺格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