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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00029-2号

陈秀霞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霞,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霞,女.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喜林,系该公司董事长。陈秀霞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2002)商区法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陈秀霞借款39500元。承担诉讼费2410元,执行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陈秀霞申请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商区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中止执行。2004年8月30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商中执二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陈秀霞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丹凤县人民法院执行。2009年3月23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6月18日,陈秀霞(重新)申请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原告陈秀霞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其丈夫陈安奇长年有病,其87岁的老母亲需要人照顾,而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人陈秀霞请求司法救助10000元。其余款项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州区人民法院(2002)商区法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军民

审判员  刘书义

审判员  褚艳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董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