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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69号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6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郑仁操。被告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孙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 蓉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卫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