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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执字第170号

刘晓春、夏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春,夏乐军,李学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仁寿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春,女,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夏乐军,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安,生于1950年2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2106号刘晓春与夏乐军、李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曾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