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仁寿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春,女,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夏乐军,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安,生于1950年2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2106号刘晓春与夏乐军、李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曾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