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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48号

钟某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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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48号

原告:钟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

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某,女,生于1978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跃进路。本院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赖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