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48号
原告:钟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忠孝乡。
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某,女,生于1978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跃进路。本院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赖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