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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8638号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欧帝美凯古典家具厂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欧帝美凯古典家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638号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308号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环颖,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欧帝美凯古典家具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翠华。本院审理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欧帝美凯古典家具厂(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8629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286297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欧帝美凯古典家具厂名下价值二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七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逢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