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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441号

修建华与宋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建华,宋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修建华。被执行人宋昆。本院在执行修建华与宋昆离婚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修建华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宋昆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