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修建华。被执行人宋昆。本院在执行修建华与宋昆离婚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修建华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宋昆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
修建华与宋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修建华。被执行人宋昆。本院在执行修建华与宋昆离婚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修建华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宋昆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