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95号原告朱秋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公民身份号码:×××5839。委托代理人廖立华。委托代理人曾雪滔。被告周名刚,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587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华诉被告周名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秋华以与被告周名刚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秋华以与被告周名刚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朱秋华负担。
审判长 潘伟雄
审判员 谢运生
审判员 钟新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