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565号原告李新凤,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卫芳,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波,居民。被告张文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凤与被告李洪波、张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凤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凤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新凤负担。
审 判 长 ��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 魏 荣 坤
人民陪审员 吕 全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