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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565号

李新凤与李洪波、张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新凤,李洪波,张文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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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565号原告李新凤,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卫芳,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波,居民。被告张文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凤与被告李洪波、张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凤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凤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新凤负担。

审 判 长 ��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 魏 荣 坤

人民陪审员 吕 全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