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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36号

李朝辉与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朝辉,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李朝辉,男。委托代理人史作恒,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代表人蔺建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朝辉与被告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作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向被告供应陶瓷材料,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应付货款81447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下欠货款81447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新粤”牌陶瓷经营户。因从原告处购买陶瓷产品未付清货款,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原告材料款97447元,承诺同年7月10日前付清。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剩余货款81447元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债权债务明晰,被告应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其未按承诺期限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朝辉货款814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北京百年华艺装饰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姚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