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57号
原告:丁祥弟,男。
被告:项立长,男。
被告:徐云,女。
被告:刘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祥弟诉被告项立长、徐云、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祥弟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祥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丁祥弟承担。
审判员 窦本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鲍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