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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57号

丁祥弟与项立长、徐云、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祥弟,项立长,徐云,刘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57号

原告:丁祥弟,男。

被告:项立长,男。

被告:徐云,女。

被告:刘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祥弟诉被告项立长、徐云、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祥弟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祥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丁祥弟承担。

审判员  窦本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鲍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