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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湛江市双龙化工原料供应部与郑华锋、欧洁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湛江市双龙化工原料供应部,郑华锋,欧洁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湛江市双龙化工原料供应部法定代表人叶伟生。

被告郑华锋被告欧洁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双龙化工原料供应部诉被告郑华锋、欧洁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郑华锋是湛江市麻章区李家坡村人,与被告欧洁兰是夫妻关系,两人被告均住该村。在诉讼中,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无法送达。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信息,本院依法向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瑞云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被告郑华锋与欧洁兰两人在该所没有户口登记资料。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原告起诉的二被告没有户籍登记资料,无法确定二被告真实身份,故本案属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湛江市双龙化工原料供应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7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谢法算

人民陪审员  李启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