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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30号

裴社芳诉宋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社芳,宋献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裴社芳,女,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宋献波,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社芳诉被告宋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社芳撤回对被告宋献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总计1045元,由原告裴社芳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