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381号
原告:程某某甲,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程某某乙,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程某某甲诉程某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甲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程某某甲负担。
审判员 韩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