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825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驰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